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保护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结合临武县当前开展的候鸟保护专项整治活动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包括肉类及其制品(涵盖动物脏器、水生动物产品等)。对畜禽产品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合法凭证,确保所用禽类食材来源可溯、途径合法、检验合格,坚决杜绝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进入餐饮环节。
二、严禁采购、加工、制作、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经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物种的肉、蛋、器官、衍生物等任何形式的制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严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严禁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禁止的范畴,对存在此类违法行为且不听劝阻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严肃查处。
四、禁止在门店招牌、菜谱、菜单、宣传册、网络订餐平台、微信公众号、广告牌等各类商业宣传载体上使用“野味”“野生”等含有野生动物内容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不得以任何形式标注、推荐、暗示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菜品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结算点的醒目位置公示菜品名称、价格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定义务,自觉抵制非法猎捕、收购、运输、贩卖、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不为非法交易提供经营场所、仓储、配送、广告宣传等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保障餐饮食品安全。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强化对餐饮场所、集贸市场、网络平台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对违法经营行为,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饮食观念。欢迎广大群众拨打12315举报违法线索,对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保护野生动物,事关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请各餐饮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临武绿水青山,为建设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责编:龙潮辉
来源:临武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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